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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雅招聘:就算得了精神病,公司也不能随便辞退你

来源:快聘网 时间:2024-12-13 作者:同城招聘 浏览量:

小A是某互联网公司的程序员,单调的写代码生活加之公司工作的竞争压力很大,长时间加班加点的努力工作让他患有轻度抑郁症,领导还经常批评他代码质量写的不过关。长时间下去,小A竟然患了妄想症,总以为领导想要害他!医院诊断他患了精神病,现在不适合在单位工作了,公司想要把他辞退了!小编带你看看公司这样做合法吗?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㈠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㈡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由此可见,员工患精神病后企业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可享受医疗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来确定具体的医疗期。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六条规定: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享受完医疗期还没痊愈的员工,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一文第二条规定: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如果患精神病员工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给予职工一个月工资,并按工作年限支付对应的经济补偿金。

至于是否需支付医疗补助费,劳动合同法未做规定,但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6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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