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丁某系某办事公司员工,按照条约商定,丁某被某办事公司派至某西医院处置保洁办事。2023年9月8日破晓3时40分左面右,丁某从寝室前去某西医院下班,在打卡具名进程中,丁某失慎受伤。2023年11月2日,丁某向本地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请求。
【处置成果】
人社局认定丁某受伤隶属工伤。某办事公司不平,遂提起行政诉讼,群众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某办事公司的诉讼哀求。
【法令阐发】
《工伤安全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则:工作工夫前后在工作场合内,处置与工作相关的豫备性或扫尾性工作遭到变乱损伤的,该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丁某于2023年9月8日破晓3时40分左面右,从寝室去单元下班,其打卡具名行动隶属为工作做筹办的豫备性工作,其受伤合适在工作工夫前后处置与工作相关的豫备性工作遭到变乱损伤的景象,该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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