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于2017年8月1日入职昌顺建材公司,2020年8月1日,单方签定无牢固限期劳动条约。劳动条约第二公约定:甲方按照出产工作必要,安置乙方处置工人岗位(工种)工作。工作地址为出产车间,甲方得按照工作必要,变更乙方工作岗位。甲乙单方可签定岗位和谈书,商定岗位详细职责和要求。
2024年10月17日,公司构造由总司理、行政主任、车间主任等职员参与的办公集会,会上会商研讨马某的调岗成绩。
该集会记实载明:马某针对挤出C班反应马某不听批示班里不要,要求马某出C班,经扣问别的班组,其他班也不接纳,以是马某由日班转为长夜班,C班转到办公室行政部,而且是调值不调薪工资不低于平常的环境下调到办公室。
2024年10月25日,公司作出调岗告诉书一份,次要内容为:按照本公司人事办理规章轨制第十五条相干规则,现赐与马某举行岗位变更,(变更缘故原由:班组不安置她自己工作)变更后,其工资报酬坚持稳定。经公司决议:将马某调到行政部,于明日报到,假如三天不到岗按旷工处置,假如持续三天不到岗,公司予以解雇处置。
2024年10月26日,马某出具调岗贰言单一份,暗示不承受调岗安置,自己会仍旧在原岗位打卡下班,由于单方调岗事件未告竣分歧,公司不得以自己未到新岗位为旷工为由将自己排除劳动干系。
2024年10月28日,公司出具答复单一份,内容为:因出产班无岗,经公司与别的班组协商,没有新岗位,马某自己说不会电脑操纵,以是调到行政部的食堂工作。
调岗时代马某未到办公室及食堂报到,仍持续在原车间岗位考勤打卡,未平常供给劳动。
2024年10月29日,公司作出排除(停止)劳动条约告诉书一份,其次要内容为:因马某违背企业的规章轨制,给企业形成严峻不良的影响,同时根据中华群众共和国《劳动条约法》的相干规则和本单元的人事办理轨制,从本日起本公司予以解雇处置,排除劳动干系。
马某请求仲裁要求公司付出排除劳动干系补偿金46800元,仲裁委采纳。
马某不平,提告状讼。
一审法院以为,起首,马某与公司签定的《劳动条约》明白商定:“甲方得按照工作必要,变更乙方工作岗位”。该商定系单方实在意义暗示,内容不违背法令、行政法例的逼迫性规则,应属有用条目,对单方均有束缚力。
其次,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按照出产谋划的必要对其办理的员工工作岗位等举行调剂,隶属用人单元谋划以及用工自立权的范围。虽马某主意公司调岗系歹意,并出示两段灌音,但该灌音未能充沛标明公司调岗隶属歹意调岗。另在马某对第一次调岗提出贰言后,公司当即举行了第二次调岗安置,标明公司调剂的工作岗位并没有凌辱性及惩办性,公司内行利用工自立权的同时亦对马某的诉求赐与答复和思量。故马某未能供给充沛证据证实公司具有歹意的调岗的究竟。
再次,公司两次调剂马某工作岗位均暗示不会低落马某的薪资福利报酬。所有以上身分,一审法院以为公司的两次调岗行动未超越用人单元用工自立权的公道边境,不形成歹意调岗。
另按照《中华群众共和国劳动条约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以下景象之一的,用人单元能够排除劳动条约:……。(二)严峻违背用人单元的规章轨制的;……”。
本案中,公司经职工工会代表大会订定经过并施行的《人事办理轨制》第十一条:“旷工:无端出勤且无告假的,视同旷工。旷工一天,扣罚当月工资10%;旷工二天,扣罚当月工资30%;持续旷工三天或一年累计三天,即视为主动离任或严峻违背公司规章轨制,公司将与其排除劳动干系,停止劳动条约。……”
一审法院以为,马某在调岗时代仅在原岗位打卡并未供给平常劳动亦未到办公室及食堂报到,隶属严峻违背用人单元的规章轨制,公司以此为来由排除与马某的劳动干系不隶属守法排除,故公司不该付出马某守法排除劳动干系补偿金。一审法院对马某要求公司付出经济补偿金的诉讼哀求不予撑持。
综上,一审讯决以下:采纳马某的局部诉讼哀求。
马某不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以为,用人单元作为市场谋划主体,根据出产谋划的实践必要,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举行调剂,是利用用工自立权的紧张表现。公司对马某的岗位举行调剂未超越劳动条约的商定,也未低落马某的工资报酬,具有公道性和合法性。
马某与公司签定的《劳动条约》中载明:“甲方得按照工作必要,变更乙方工作岗位”。公司对马某第一次调到行政岗位时,马某提出贰言后,公司对其又举行了第二次调岗安置,同时也暗示不会低落对马某的薪资福利报酬,一审法院基于上述景象,以为公司对马某的两次调岗未超越用人单元用工自立权的公道边境,不形成歹意调岗并没有不当。
马某在公司对其二次调岗后,既未到调岗后的岗位举行平常工作,亦未到办公室举行报到,只是在原岗位举行打卡,其行动曾经严峻违背了用人单元的规章轨制,为此公司与其排除劳动干系其实不守法,故原审法院讯断采纳马某要求公司付出其经济补偿金46800元的哀求并没有不当,本院对此予以保持。
综上,二审讯决以下:采纳上诉,保持原判。
案号:(2025)辽03平易近终1775号(当事人系假名)
根源:劳动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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